(2015)雁江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雷罚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551号移送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雷,(现服刑)。本院刑事审判庭2015年4月20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雁江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2000元的义务,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陈雷现正在服刑,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关于陈雷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强制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雪梅审 判 员 许伦康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