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覃武德、谭覃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武德,谭覃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浔刑初字第21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武德,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被告人谭覃恳,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武德、谭覃恳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邦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武德、谭覃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覃武德、谭覃恳为获取不法利益,经密谋后决定盗窃耕牛。2015年1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覃武德、谭覃恳驾驶一辆车牌为GB9531的银色小货车窜到桂平市石龙镇永兴村旺水屯盗窃陆某1拴在牛栏内的三头黄沙牛,盗窃得手后二人将三头黄沙牛拉上货车逃离现场,后二人在驾驶货车沿桂来高速公路逃跑途中被公安民警人赃并获。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该三头黄沙牛发还被害人陆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武德、谭覃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发还清单等书证,证人张某、陆某2、何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陆某1的陈述,被告人覃武德、谭覃恳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武德、谭覃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武德、谭覃恳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覃武德、谭覃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覃武德、谭覃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武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谭覃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李家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