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明荣与王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明荣,王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保字第00012号申请人:张明荣,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申请人:王涛,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申请人张明荣因与被申请人王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涛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涛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作为担保之用的申请人张明荣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魏凌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小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