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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鸿讯网吧诉被告任天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鸿讯网吧,任天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946号原告西安鸿讯网吧。法定代表人杨锋凯。被告任天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鸿讯网吧诉被告任天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鸿讯网吧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鸿讯网吧撤回起诉。诉讼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佳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