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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仲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孙祥、合肥市浙皖汇娱乐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祥,合肥市浙皖汇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仲字第00089号申请人:孙祥。委托代理人:王自,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合肥市浙皖汇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与昌盛路交口开源馨居商办楼1-3层,组织机构代码59265835-8。法定代表人:叶和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权峰,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尚波,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祥与被申请人合肥市浙皖汇娱乐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孙祥自愿向本院撤回其提出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本院认���:孙祥撤回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孙祥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孙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海峰审判员  王 苗审判员  温占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金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