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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执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拉巴 潘多与扎西顿珠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拉巴潘多,扎西顿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日执字第03号申请执行人拉巴潘多,女,藏族,现年43岁,农民,系西藏日喀则市谢通门县人,现住西藏日喀则市谢通门县达那答乡许贵村。被执行人扎西顿珠,男,藏族,现年43岁系西藏日喀则市发电公司塘河电站职工,现住该电站。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拉巴潘多与被执行人扎西顿珠抚养权纠纷一案,西藏日喀则市谢通门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谢法民初字第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扎西顿珠向申请执行人拉巴潘多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但被执行人扎西顿珠未付十七个月的抚养费。因此,申请执行人拉巴潘多向我院申请执行未履行的十七个月抚养费共计2640元。我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前往被执行人住处调查了解,并对被执行人说服教育,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十七个月的抚养费264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藏日喀则市谢通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谢法民初字第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旦增达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米玛次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