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三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宋伟与广饶开发区崔家堤社区居委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伟,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崔家堤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通知: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203号原告:宋伟,农民。委托代理人:许百胜,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崔家堤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崔家堤社区。法定代表人:崔志光,该社区主任。委托代理人:呼士广,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栋梁,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伟诉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崔家堤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崔家堤居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秀堂���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伟的委托代理人许百胜、被告崔家堤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杨栋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伟诉称:原告系被告社区居民,出生在该社区,从小在被告处长大,一向遵纪守法,热爱劳动并维护被告的一切权益,被告依法为原告分配了土地,保障原告的生活。2012年春天,原告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广饶经济开发区征用,并约定向原告每年按春秋两季支付占地补偿款。自2012年麦季被告支付了土地补偿款后,从此被告无故停止支付原告的土地补偿款至今,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未果,现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秋季至2014年度广饶经济开发区占地补偿应分补偿款12,592.40元。被告崔家堤居委会辩称:被告对原告是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原告应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原告主张的补偿款已经按其承包���地亩数全额发放给其家庭成员,土地承包期限30年,至2026年到期,原告家庭承包的土地补偿款是按承包亩数发放,被告将原告的土地补偿款已经付清。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83年8月22日出生在被告社区,其户口一直在被告处,2007年4月11日,原告与案外人黄大勇登记结婚。2012年5月3日,被告社区所有土地被政府占用,该社区所有居民的房屋也全部拆迁。自2012年麦季起,被告按照该社区的各村民小组占有土地的亩数及人数对政府发放的土地补偿款进行了分配。原告领取了2012年麦季的补偿款后,被告未原告发放自2012年秋季至2014年秋季补偿款。另查明,原告2012年秋季应分补偿款为2,486元、2013年麦季应分补偿款为2,597.40元、2013年秋季应分补偿款为2,530元、2014年麦季应分补偿款为2,700元、2014年秋季应分补偿款为2,279元,以上共计12,592.40元。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征用补偿款发放明细表各一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口,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本案中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户口一直在被告社区未迁出,原告属于被告社区的合法居民,应当属于被告社区农民集体组织成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不动产和动产等财产,均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共有,同时国家保障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在原告户口所在的社区应保留原告享受居民待遇的权利,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作为被告社区农民集体组织成员,应与其他居民一样享受同等的居民待遇,被告应向原告平均分配土地补偿款项,被告应向发放自2012年秋季至2014年秋季期间的土地补偿款12,592.40元。被告称其已将土地补偿款支付给原告的答辩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崔家堤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宋伟2012年秋季至2014年秋季广饶经济开发区占地补偿应分补偿款12,592.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崔家堤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秀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婷婷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中���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