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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夏磊与王黎明、英大泰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磊,王黎明,英大泰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461号原告:夏磊,农民。被告:王黎明,农民。被告:英大泰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0层。负责人:汪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广松,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夏磊与被告王黎明、英大泰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尚需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建新审 判 员  缪 升人民陪审员  王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雅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