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刘国俊、张建平与湖南春雷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俊,张建平,湖南春雷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1981号原告刘国俊。原告张建平。被告湖南春雷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成。委托代理人王戈。原告刘国俊、张建平诉被告湖南春雷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刘国俊、张建平自愿于2015年5月27日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俊、张建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刘国俊、张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汤明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