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与高仲顺、姚运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高仲顺,姚运琴,刘汉纯,顾有侠,沈庆要,耿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4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府北街*号。负责人:章绍川,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高仲顺,农民。被执行人:姚运琴,农民。系高仲顺妻子。被执行人:刘汉纯,农民。被执行人:顾有侠,农民。系刘汉纯妻子。被执行人:沈庆要,农民。被执行人:耿言芳,农民。系沈庆要妻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申请执行高仲顺、姚运琴、刘汉纯、顾有侠、沈庆要、耿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二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二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马可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