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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806号原告张某某,女,回族,生于1984年1月1日,农民。被告马某某,男,回族,生于1982年1月13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有病去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学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德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