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3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四川赛科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军区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赛科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军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509号原告四川赛科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袁大奎。委托代理人陈勇,四川蜀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黄成华。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法定代表人姚晋川。被告成都军区,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蓉都大道。法定代表人高国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赛科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军区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赛科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赛科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赛科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元,由四川赛科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曾祥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冉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