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钟毛女与广州南沙蒲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蒲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钟毛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9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蒲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在地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南162号905单元(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廖昌湘。委托代理人:范建军,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毛女,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上诉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蒲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蒲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应追加周永福和利宝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为被告,而该公司经营地为广州市天河区,故本案应当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追加予否不是管辖的审查范围,本案合同履行或者侵权行为均发生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