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季志俊、陈夕良等与丹阳市云阳镇永福村民委员会、尹学良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志俊,陈夕良,张小英,唐兴达,陈福昌,陈双英,许书连,陈国先,陈连军,陈锁连,唐龙庆,唐龙厚,丹阳市云阳镇永福村民委员会,尹学良,项占强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256号原告季志俊,原告陈夕良。原告张小英。原告唐兴达。原告陈福昌。原告陈双英。原告许书连。原告陈国先。原告陈连军。原告陈锁连。原告唐龙庆。原告唐龙厚,原告委托代理人杨玉、张华,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市云阳镇永福村民委员会,地址:丹阳市横塘永福村312国道旁。法定代表人尹夕炳,主任。委托代理人潘叶娟、束丽丽,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学良。第三人项占强。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季志俊、陈夕良、张小英、唐兴达、陈福昌、陈双英、许书连、陈国先、陈连军、陈锁连、唐龙庆、唐龙厚与被告丹阳市云阳镇永福村民委员会、尹学良、第三人项占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3日,两被告签订了一份鱼塘承包合同,而后,被告尹学良又将该鱼塘转包给第三人项占强,因转包出去的110亩鱼塘,包含原告的46亩鱼塘,现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两被告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要求被告尹学良清空鱼塘,撤离附属设施并返还原告的46亩鱼塘,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存在争议的,应当由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当事人所争议的46亩鱼塘,无法明确具体位置,也无证据证明归竹巷自然村,其权属不明,不宜通过民事诉讼处理。另外,案涉鱼塘并未承包到户,且原告作为竹巷自然村的部分农户,无诉讼主体资格,应以村民小组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季志俊、陈夕良、张小英、唐兴达、陈福昌、陈双英、许书连、陈国先、陈连军、陈锁连、唐龙庆、唐龙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绛昱代理审判员 蒋长春人民陪审员 黄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琳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院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