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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商初字第5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翁春鹉、于洲与于洲、吴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春鹉,于洲,吴红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567-1号原告翁春鹉,1972年7月17日。被告于洲。被告吴红燕。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春鹉诉被告于洲、吴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两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春鹉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春鹉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30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翁春鹉负担。审判员  周香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彩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