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124号原告:王某,男,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春雷,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女,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乙,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张某甲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元,减半收取251.5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龙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