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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2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罗洪、刘璐与荣昌县安富街道石燕子社区居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洪,刘璐,荣昌县安富街道石燕子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843号原告:罗洪,女,1963年1月21日生,汉族。原告:刘璐,女,1987年6月24日生,汉族。被告:荣昌县安富街道石燕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安富街道石燕子村。负责人:李全武。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洪、刘璐与被告荣昌县安富街道石燕子社区居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洪、刘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洪、刘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洪、刘璐撤回对被告荣昌县安富街道石燕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40元,实收40元,此款由原告罗洪、刘璐负担。审判员 邬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江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