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廖民初字第0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廖民初字第01425号原告王某,女,1986年6月12日生,蒙古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佟某某,男,1977年9月13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王某与被告佟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佟荣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佟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在共同生活中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故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在2015年4月份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与被告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达多年,以此足以说明双方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即使在共同生活中出现过纠纷,但也是不可避免的。只要双方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现在出现的纠纷是完全可以解决,和好也是完全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佟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佟荣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