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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3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与申明均、申德胜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申明均,申德胜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3534号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将军路140号。负责人陈春明,该所所长。被告申明均,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申德胜,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诉被告申明均、申德胜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4元减半收取1082元,由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负担。审判员  罗代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一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