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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商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宿迁市同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亿泰旅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宿迁欢乐岛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同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江苏亿泰旅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宿迁欢乐岛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商初字第00323号原告宿迁市同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青海湖路17号江苏银行12楼。法定代表人单成武。被告江苏亿泰旅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湖滨新区环湖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项逢保。被告宿迁欢乐岛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湖滨新区环湖大道169号。法定代表人朱牧远。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同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亿泰旅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宿迁欢乐岛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同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 旭人民陪审员  朱丽丽人民陪审员  孙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尧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