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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字第0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英林与张明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退出)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林,张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087-1号申请执行人王英林。被执行人张明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246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王英林与张明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调查银行、车管、房产等有关部门了解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3090元及利息,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9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解小斌代执行员 赵鹏康代执行员 郭伟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京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