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仓民初字第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丁巧云与叶羊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巧云,叶羊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仓民初字第0134号原告丁巧云,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姜建华,东台市四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羊羊,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红军,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南路1号华邦东厦2幢101、704-709室。委托代理人陈晖、沈丹丹,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巧云与被告叶羊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丁巧云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巧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巧云负担。审 判 员 颜 路代理审判员 任中书人民陪审员 戴加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周晶晶书 记 员 梅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