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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潘沁馨,赵成统等与重庆福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渝中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成统,叶宏昭,潘作,潘沁馨,杨德明,肖成刚,重庆福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4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成统,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宏昭,女。上诉人(原审原告)潘作,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沁馨,女。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丹,北京金开(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德明,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成刚,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福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东北路37号附2号2-1号。法定代表人王冬秀,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198号附2号附3号。负责人陈伟,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4号。负责人郑杰,总经理。上诉人潘沁馨、赵成统、潘作、叶宏昭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永川区人民法院(2015)永法民初字第011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潘沁馨,赵成统,潘作,叶宏昭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沁馨,赵成统,潘作,叶宏昭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沁馨、赵成统、潘作、叶宏昭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50元,由上诉人潘沁馨、赵成统、潘作、叶宏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海燕审 判 员  苏致礼代理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全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