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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9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唐×1与金×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1,金×,唐×2,唐×3,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9648号原告唐×1,女,1956年11月7日出生。被告金×。被告唐×2。被告唐×3。被告唐×4。本院在审理原告唐×1(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金×、被告唐×2、被告唐×3、被告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通知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上午九时在本院温榆河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原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唐×1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乔红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