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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牌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牌初字第00323号原告:刘某某,女,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杨某,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以被告杨某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金 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梅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