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1636号原告白某某。被告贾某某。原告白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其与被告已私下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文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