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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1636号原告白某某。被告贾某某。原告白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其与被告已私下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文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