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7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杜×1等与李×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1,杜×2,李×,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民初字第7079号原告杜×1,男,2004年1月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曹颖,女,1977年7月27日出生。原告杜×2,男,1941年6月29日出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周阳,北京市静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兼被告徐×的法定代理人),女,1972年8月3日出生。被告徐×,男,1999年12月25日出生。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月芳,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1、原告杜×2与被告李×、被告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1的法定代理人曹颖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阳、被告李×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月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1、原告杜×2诉称:杜×1系被继承人杜利全与前妻所生之子,杜×2系杜利全的父亲,李×系杜利全的妻子。杜利全于2012年12月19日死亡,二原告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且均属应当受到照顾。我们要求依法对被继承人杜利全遗产北京市大兴区长丰园11号楼6单元602室、奇瑞轿车一辆(车牌号为京P5YZ**)进行依法继承,并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养老金、企业年金等遗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被告徐×辩称:对原告享有继承权,没有异议,但是继承人应为四人,即杜×1、杜×2及我们二人。涉案房产和车辆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出一半,再由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在2012年一直生病,一直住院治疗,有大量花费,杜利全和李×共同抚养孩子,向李×父亲李天云借了9.5万元,向杜利明借了8000元,均未归还。杜×1之前是被继承人抚养,被继承人去世后,杜×1才去曹颖处。养老金和企业年金,李×已领取。经审理查明:杜利全系杜×2与李宝珍(于1985年9月29日死亡销户)之子。杜利全与前妻曹颖育有一子杜×1(2004年1月9日出生),杜利全与李×于2009年2月18日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李×与前夫所生之子徐×随母生活。杜利全于2012年12月19日去世。就杜利全丧葬事宜,李×支出丧葬费用9710元。2013年11月28日,北京市丰台区张家坟村民委员会(甲方)与李×(乙方)签订张家坟村认养林土地管理使用合同载有:本次认养使用林一区1.2平方米,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240元,20年合计4800元,20年代理管护费4200元,合计9000元,甲方提供纪念碑各一块,铺设人行路面、给排水线路、树木修剪、卫生清扫、护林防火;上述合同当日,李×交纳认养林管护费9000元。杜利全于2012年9月19日至2012年9月19日在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开支住院费用10394.88元,其中个人应付金额为3058.90元;杜利全于2012年9月19日至2012年11月29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三○二医院开支住院费用129214.88元,其中个人应付金额为27661.32元;2013年5月13日,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客运分公司出具证明:我单位死亡职工杜利全企业年金账户支付总金额为68177.59元,由杜利全配偶李×办理的申领手续。杜利全的社会保险36433.97元,由李×领取。车牌号为京P5YZ**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杜利全;坐落于大兴区黄村镇长丰园11号楼6层6-602的房屋登记权利人为杜利全、李×,登记时间为2011年8月23日,登记状态为共同共有;李×称在买房时,向李绪军借款25万元。就涉案房屋及车辆价格,经本院委托,北京京平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载有:大兴区黄村镇长丰园11号楼6层6-602房产价值为2024300元、车牌号为京P5YZ**的车辆价值为32000元;因此鉴定,杜×1开支鉴定费用16800元。就上述房屋价值,后经本院主持,双方协商确定价值为1750000元,车辆价值根据上述鉴定报告确定。杜利全在中国光大银行存款余额有83.69元(其中帐号为×××余额18.4元、×××余额为52.73元、×××余额为12.56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余额为26.16元(帐号为×××)。就李×称向其父李天云借款一项,李×称于2012年7月借款2万元,于2012年9月借款3万元,于2012年10月借款2万元,于2012年12月份借款2.5万元;李天云出庭称:除上述借款外,2013年12月份借款1.5万元。本案中,杜×2表示属于其继承的份额归杜×1所有。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死亡证明、合同、票据、查询材料、鉴定报告、房产登记材料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中,大兴区黄村镇长丰园11号楼6层6-602房产、车牌号为京P5YZ**的车辆、杜利全名下银行存款、企业年金、社会保险费用,属于杜全利与李×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杜利全遗产,依法应予继承处理。就继承人来讲,李×、杜×2、杜×1、徐×均属杜利全的继承人,其中徐×属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范畴;杜×2将属于自己继承的份额,转由杜×1继承,本院不持异议;对于李×涉案中所称债务,由于杜×1、杜×2一方不予认可,本案中不予处理,可由相关权利人另行解决。涉案财产的分割,本院从使用便利、现实持有情况等考虑,予以确定分割方式。本案在确定遗产份额,适当考虑各个继承人实际情况予以平衡处理。鉴于徐×尚处于未成年阶段,在财产分割时,本院将徐×与李×之间份额不予内部分割。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长丰园11号楼6层6-602号房屋归被告李×、被告徐×共同所有,被告李×、被告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连带给付原告杜×1该部分折价补偿款四十四万五千元;二、车牌号为京P5YZ**的车辆归被告李×、被告徐×共同所有,被告李×、被告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杜×1该部分折价补偿款八千元;三、本案查明的银行存款,即杜利全在中国光大银行存款余额有83.69元(其中帐号为×××余额18.4元、帐号为×××余额为52.73元、帐号为×××余额为12.56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余额为26.16元(帐号为×××)及杜利全企业年金、社会保险费用均归被告李×、被告徐×共同所有,被告李×、被告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杜×1该部分折价补偿款二万六千一百八十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由原告杜×1负担二千二百元(已交纳);由被告李×负担六千六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用一万六千八百元,由原告杜×1负担八千四百元(已交纳);由被告李×负担八千四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杜×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杰人民陪审员 陈静波人民陪审员 孙学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思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