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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钟文良与胡晓英、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文良,胡晓英,周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保字第16-1号原告钟文良,女,汉族,自贡市人,居民。被告胡晓英,女,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被告周斌,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文良诉被告胡晓英、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文良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胡晓英、周斌价值6732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钟文良自愿以川KB25**号和川KK25**号比亚迪牌车辆以及原告钟文良位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龙都路605号房屋(他项权证号:内江市房他证字第20142095**号)提供担保、案外人钟男自愿以其位于内江市市中区壕子口路664号2幢30号房屋为原告申请保全提供担保,为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对担保物应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钟文良川KB25**号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和川KK25**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以及原告钟文良位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龙都路605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2012039**号、他项权证号:内江市房他证字第20142095**号)予以查封或冻结;二、对案外人钟男位于内江市市中区壕子口路664号2幢30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内江市房权证房监字第2008029**号)予以查封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友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