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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孙丹庆与王永禄、孙玉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丹庆,王永禄,孙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孙丹庆。被执行人王永禄。被执行人孙玉杰。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永禄、孙玉杰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10万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惠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