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立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周福堂、周琼笑等与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福堂,周琼笑,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立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福堂(曾用名:周福棠),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812,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琼笑,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028,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泳锋,系二再审申请人之子,基本情况如下。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泳锋,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239,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欧阳湘波,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周福堂、周琼笑、周泳锋因与被申请人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珠斗法民三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本案再审申请人的人数为三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五条关于“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的规定,且被申请人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系法人,亦不符合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规定。因此,本案不属于原审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综上,周福堂、周琼笑、周泳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审判长 胡燕君审判员 侯晓民审判员 周建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毅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