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宝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276号原告: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黄山北路198号。法定代表人:董善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谈爱年,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徐春林,该公司职工。被告:梁宝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宝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包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琬莹(代)附:本判决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