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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1343号原告段某某,女,生于1969年9月29日。被告鞠某某,男,生于1969年6月2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芷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