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桐民初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仝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桐民初字第00643号原告彭某某,女,1981年3月11日生。被告仝某某,男,1979年7月6日生。原告彭某某与被告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仝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某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3年10月登记结婚,自2010年至今在桐柏居住。2003年5月生育长女仝青卓,2011年12月生育次女彭佳欣。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原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及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常因家庭琐事吵闹,2006年双方曾协商离婚,后经劝解和好。2011年原告再次怀孕后,被告即离家外出,很少回来,原被告本就淡薄的夫妻感情因此彻底破裂,为此原告于2013年7月向桐柏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该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后,原被告仍处于分居状态,为此再次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女仝青卓随被告生活,婚生次女彭佳欣随原告生活,原被告互不支付抚养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结婚证。3.(2013)桐民初字第00655号民事判决书。4.租房协议。被告仝某某未到庭,未答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但在法院公告后,开庭前先后几次向法庭联系,表示工作忙,不能回来参加开庭。并发表了意见,一是同意离婚,二是两个子女可以随原告生活,也可以随被告生活,也可以原被告各抚养一人,互不支付抚养费,但双方对子女都有探视权。法庭根据案情需要,调查了被告姐姐仝召兰,并制作了笔录。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3年10月23日在唐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补办结婚证),于2003年5月15日生育长女仝青卓,2011年8月20日生育次女彭佳欣。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为此原告于2013年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2013年9月23日,本院作出(2013)桐民初字第00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后,双方仍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9月23日被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已满一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夫妻共同财产可在被告有下落后另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条件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某与被告仝某某离婚。原被告婚生长女仝青卓随被告仝某某生活,次女彭佳欣随原告彭某某生活。原被告互不支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焜审 判 员 沙智民人民陪审员 齐哲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崇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