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儋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蔡建祥与刘勇、董高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祥,刘某,董某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儋民初字第498号原告蔡某祥,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人,现住海南省儋州市xx镇xx路xx苑xx幢xx房。身份证号:35052119740124xxxx。被告刘某,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人,现住海南省儋州市xx镇xx居委会xx街x号。身份证号:52222119790622xxxx。被告董某安,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儋州市第三中学教师。身份证号:46000319830815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祥诉被告刘某、董某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元,由原告蔡某祥负担。审判员 林淑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符雅丽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审核:林淑芳撰稿:林淑芳校对:符雅丽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5年5月27日印制(共印10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