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樵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樵民初字第00053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清凯,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其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吕淑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馥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