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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蒋秋泉与陈赵斌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秋泉,陈赵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862号申请人蒋秋泉。被执行人陈赵斌。原告蒋秋泉与被告陈赵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作出的(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陈赵斌应返还原告蒋秋泉车牌号为苏E×××××神行者小型越野车一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陈赵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执行人陈赵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蒋秋泉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返还苏E×××××神行者小型越野车一辆,申请执行费500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陈赵斌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陈赵斌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蒋秋泉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赵斌发出执行通知,敦促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赵斌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吴江区的各大金融机构及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赵斌名下有一辆小型汽车,车牌号分别为苏E×××××。本院立即将这两辆小型汽车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6月16日至2017年6月15日止,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查封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院依法向申请人蒋秋泉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人到期未向本院提供苏E×××××神行者小型越野车的下落。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苏E×××××神行者小型越野车的下落,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仍无法找到苏E×××××神行者小型越野车的下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苏E×××××神行者小型越野车的下落,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王进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