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商丘市天福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天福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武中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845号原告商丘市天福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商丘市梁园区。法定代表人唐红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向坤,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中华,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商丘市天福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商丘市天福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天福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庭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天福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由原告商丘市天福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广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东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