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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东莞市某某电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某某电路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某某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某某,广东丰立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欧某某,广东丰立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龙法山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4904.5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诉讼费130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3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048.5元(利息暂未计算)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宏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