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商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仕运与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日照市岚山办事处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仕运,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日照市岚山办事处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278号原告:王仕运,居民。委托代理人:代世柱,日照岚山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日照市岚山办事处,住所地,岚山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仕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仕运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仕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仕运负担。审判员 张国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