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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巡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余回富与毛洪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回富,毛洪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巡民初字第119号原告:余回富。委托代理人:刘顺才,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洪华。委托代理人:刘建平,浙江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回富与被告毛洪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40.50元,由原告余回富负担。审判员  汪子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卓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