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耿亚楠与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亚楠,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2120号原告耿亚楠。委托代理人马建冬,高碑店市幸福路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桥西区新石北路380号卓达院士大厦811号。法定代表人朱俊江,职务总经理。原告耿亚楠与被告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此款于借款之日起60日内归还,如违约支付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履行偿还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00万元及违约金100000元,共计11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产开发需要资金,于2015年2月13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60日,被告用坐落在高碑店市北大街96号乾荣世纪公园二期五套房产(房号分别为10-3-102、10-2-1502、12-2-102、12-2-502、12-1-102)抵押,并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如违反上述约定,承担借款10%的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拖欠未付。上述事实有借款抵押合同、被告信息、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偿还。被告借款时承诺如违反约定,承担借款10%的违约金,原告据此主张违约金10万元,不违反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50元由被告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