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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杨xx诉被告刘xx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杨xx,刘xx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356号原告李xx,男,原告杨xx,女,被告刘xx,男,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xx、杨xx诉被告刘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杨xx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杨xx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0元,减半收取2685元,由原告李xx、杨xx负担。审判员  骆成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才湛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