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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徐远滨与被告曲红侠、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远滨,曲红侠,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冠民初字第773号原告徐远滨,男。委托代理人韩丽娟,女,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鸡西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立华,男,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鸡西分所律师。被告曲红侠,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远滨与被告曲红侠、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远滨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曲红侠所有的黑GN**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同时原告提供其所有的房屋产权证号为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S**号,坐落在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某小区X-X-X-X号,建筑面积67.69平方米的私有房产一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远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曲红侠所有的黑GN**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房屋产权证号为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S**号,坐落在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某小区X-X-X-X号,建筑面积67.69平方米的私有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有买卖、典当、抵押、出租、转让以及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淑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