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2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蒋福庆与程金夫、吕桂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福庆,程金夫,吕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2735号申请执行人:蒋福庆。被执行人:程金夫。被执行人:吕桂英。申请执行人蒋福庆与被执行人程金夫、吕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制作的(2014)金永商初字第3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273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李昌林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华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