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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江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326号原告江某,女,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住柘荣县,现住福安市。被告杨某,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住柘荣县。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了原告江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姚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原告提供的杨某地址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黄姚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