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江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326号原告江某,女,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住柘荣县,现住福安市。被告杨某,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住柘荣县。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了原告江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姚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原告提供的杨某地址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黄姚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