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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王华歆与临沂博亿利家电有限公司、刘传梅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华歆,临沂博亿利家电有限公司,刘传梅,马庆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611号原告王华歆。被告临沂博亿利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涑河北街33号(与沂蒙路交汇向东600米)法定代表人马庆年,经理。被告刘传梅,(与沂蒙路交汇向东600米)。被告马庆年。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3133号原告王华歆与被告临沂博亿利家电有限公司、刘传梅、马庆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6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传梅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美澳花园夏4号楼XXX室;二、查封被告马庆年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路33号供销社4号楼东2单元XXX;三、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运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