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2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龚翼辉、金阿玉等与福建省南平市第一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翼辉,金阿玉,叶启富,叶玉妹,福建省南平市第一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700号原告龚翼辉,男,汉族,2010年11月1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金阿玉,系原告龚翼辉母亲,女,汉族。原告金阿玉,女,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原告叶启富,男,汉族,1946年10月2日出生。原告叶玉妹,女,汉族,1952年3月5日出生。被告福建省南平市第一医院。法定代表人张永平,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翼辉、金阿玉、叶启富、叶玉妹诉南平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詹婉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亨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