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2015)01040号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040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苏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洪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