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2015)01040号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040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苏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洪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