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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简梁志与江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梁志,江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126-1号申请执行人简梁志,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个体经商,住安陆市府城明珠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208031982********。被执行人江贝,务农。本院于2015年3月27立案执行申请人简梁志与被执行人江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贝应给付申请人简梁志货款214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贝长期在外,在银行、房管、国土、工商、交管部门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江贝应继续履行本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8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虎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