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魏海华与河源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海华,河源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798号原告魏海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1622198210235175,住广东省龙川县龙母镇龙母街道居委会先烈路2号。被告河源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缪桂梧。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豪 微信公众号“”